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楼检公二刑诉〔2017〕107号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李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021974********,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租住岳阳市岳阳楼区**房,因涉嫌骗取贷款罪,2017年4月21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7年9月1日退回该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11月2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同年8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5月,被告人李某某因无力偿还高息借款,遂伪造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门面租赁合同、纳税证明、房产证,虚构经营“岳阳市开发区某某酒店用品太阳桥店”且无民间借贷的事实,以补充门店经营流动资金为由,于2015年5月8日在岳阳市岳阳楼区梅溪农村信用社贷款30万元,次日将其中的28万元用于清偿债务,余款2万元用于个人挥霍。至2016年4月,李某某陆续支付贷款利息33886.75元。2016年5月,贷款到期,李某某因无力偿还贷款本金,更换手机号码,潜逃至广西南宁。
2017年4月17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被当地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门面租赁合同、纳税证明、房产证、借款申请书、借款合同、银行流水、付息清单;
2.证人证言:证人彭某某、乔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诈骗国家金融机构的贷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贷款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刚
2017年11月27日(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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