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曾用名刘小月),女,出生于1963年11月16日。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豫宛城检刑诉[2010]2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0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9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3月20日中午,刘某某同其丈夫王某某在南阳市仲景路七里园派出所门口发生争执,在争夺手机过程中,刘某某与王某某互相推搡,王某某倒地昏迷被送往医院急救后无效死亡。
经法医鉴定:王某某系在争吵及推搡过程中引起情绪激动诱发冠心病急性发作死亡。
检察机关认为,刘某某因为疏忽大意未能预见到争吵拉扯会引发王某某的死亡,导致王某某情绪激动诱发冠心病急性发作而死亡。
情节较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被告人刘某某辩称,没有打他,也没有抓挠他,拉住他是要手机,我出事后也很后悔,不知道会是这个下场。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某2009年9月经人介绍与被害人王某某认识,同年11月在南阳市国际饭店举办结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
2010年3月20日上午,刘某某向王某某索要前天被王某某拿走的手机,双方去南阳市公安局枣林派出所处理未果,后又到南阳市公安局七里园派出所解决,11时30分许在七里园派出所门口刘某某再向王某某索要,王某某不给,刘某某去王某某裤兜掏,双方在争夺手机过程中,王某某告知自己患有心脏病,但刘某某继续与王某某争夺手机,致王某某冠心病发作倒地昏迷被送往医院急救后无效死亡。
经法医鉴定:王某某系在争吵及推搡过程中引起情绪激动诱发冠心病急性发作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与王某某三子袁建金、袁建银、袁建宝达成协议,共赔付王某某三子人民币1.6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2、、证人武XX、石X、朱X的证言;3、尸体检验鉴定结论;4、协议书、收条、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同王某某争夺手机过程中被告知王某某患有心脏病,被告人刘某某应当预见自己同王某某继续争夺手机会发生严重后果,刘某某因为疏忽大意未能预见,以至造成王某某在争夺中引起情绪激动诱发冠心病急性发作死亡。
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刘某某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民事部分已调解兑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某某悔罪,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被告人刘某某(曾用名刘小月),女,出生于1963年11月16日。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豫宛城检刑诉[2010]2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0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9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3月20日中午,刘某某同其丈夫王某某在南阳市仲景路七里园派出所门口发生争执,在争夺手机过程中,刘某某与王某某互相推搡,王某某倒地昏迷被送往医院急救后无效死亡。
经法医鉴定:王某某系在争吵及推搡过程中引起情绪激动诱发冠心病急性发作死亡。
检察机关认为,刘某某因为疏忽大意未能预见到争吵拉扯会引发王某某的死亡,导致王某某情绪激动诱发冠心病急性发作而死亡。
情节较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被告人刘某某辩称,没有打他,也没有抓挠他,拉住他是要手机,我出事后也很后悔,不知道会是这个下场。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某2009年9月经人介绍与被害人王某某认识,同年11月在南阳市国际饭店举办结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
2010年3月20日上午,刘某某向王某某索要前天被王某某拿走的手机,双方去南阳市公安局枣林派出所处理未果,后又到南阳市公安局七里园派出所解决,11时30分许在七里园派出所门口刘某某再向王某某索要,王某某不给,刘某某去王某某裤兜掏,双方在争夺手机过程中,王某某告知自己患有心脏病,但刘某某继续与王某某争夺手机,致王某某冠心病发作倒地昏迷被送往医院急救后无效死亡。
经法医鉴定:王某某系在争吵及推搡过程中引起情绪激动诱发冠心病急性发作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与王某某三子袁建金、袁建银、袁建宝达成协议,共赔付王某某三子人民币1.6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2、、证人武XX、石X、朱X的证言;3、尸体检验鉴定结论;4、协议书、收条、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同王某某争夺手机过程中被告知王某某患有心脏病,被告人刘某某应当预见自己同王某某继续争夺手机会发生严重后果,刘某某因为疏忽大意未能预见,以至造成王某某在争夺中引起情绪激动诱发冠心病急性发作死亡。
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刘某某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民事部分已调解兑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某某悔罪,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 相关阅读:
- · 重庆律师辩护 过失致人死亡罪案例
- · 重庆律师辩护 过失致人死亡罪案例
- · 谌某某1因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判决
- · 欧某因过失致人死亡罪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决
- · 陈某因过失致人死亡罪被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判决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