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刑诉〔2018〕52号
被告人严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532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广昌县**镇**村**组2号,现住广昌县**镇**村**村。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11月21日被广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广昌县公安局同日执行逮捕,2017年12月22日被广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4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8年4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4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严某某为打猎物,分别在2017年2月13日、2月20日、3月2日通过淘宝网在店铺名称为“number1000”(支付宝名称:SUSU斯)的淘宝店内,先后购买了射钉枪、管套器、射钉弹,2017年3月17日至10月10日期间,又通过淘宝网其他店铺分别购买了无缝钢管、瞄准器、镜面防爆管、数十斤钢珠等配件,非法改装射钉枪并予以持有。经抚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枪形物系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鉴定意见;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违反枪支管理法的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一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飞
2018年5月9日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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