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房检公诉刑诉〔2016〕120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汉族,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6261962********,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房县,现住湖北省房县**镇**村**组**号,农民。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房县公安局决定,于2016年5月24日监视居住。
本案由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12日9时许,房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和**派出所民警依据群众举报,到达被告人朱某某位于房县**镇**村**组**号的家中。民警对朱某某调查时,朱某某主动交出一支猎枪,民警当场扣押。经鉴定,该火药枪是依靠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具有杀伤力,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胡某某的证言;2.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涉案财物入库收据等书证;3.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刑事照片;4.十堰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5.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李林
2016年6月23日(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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