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房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朱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

2018-06-27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浏览次数:

湖北省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房检公诉刑诉〔2016〕120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汉族,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6261962********,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房县,现住湖北省房县**镇**村**组**号,农民。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房县公安局决定,于2016年5月24日监视居住。

本案由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12日9时许,房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和**派出所民警依据群众举报,到达被告人朱某某位于房县**镇**村**组**号的家中。民警对朱某某调查时,朱某某主动交出一支猎枪,民警当场扣押。经鉴定,该火药枪是依靠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具有杀伤力,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胡某某的证言;2.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涉案财物入库收据等书证;3.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刑事照片;4.十堰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5.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李林   

2016年6月23日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相关阅读:
· 广昌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严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
· 广昌县人民检察院起诉郭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
·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起诉张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
· 湖北省房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朱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
· 宝塔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罗某某、张某某非法买卖、储存枪支弹药案
更多经典案例:
· 贵州省原副省长王晓光(副部级)贪污、受贿、内幕交易案,获轻判
· 云南省原常委、统战部长、政协副主席黄毅受贿案,张智勇出庭辩护
· 张智勇辩护的贵州原副省长李再勇职务案宣判
· 受贿1185万到185万,消失的千万巨款去哪里了?
· 贵州省原政协副主席周建琨受贿案开庭
媒体对我们的原文报道:
· 张智勇律师就赵某某案件开庭审理接受东方卫视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中央卫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快递乱象接受重庆电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江苏卫视台电话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代写年终总结接受重庆卫视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重庆新闻频道专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中央电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赵红霞案件开庭接受中新网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交警开房丢枪接受深圳都市频道采访
· 张智勇律师在安徽卫视出镜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