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塔区院刑诉〔2017〕856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021995********,汉族,大学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镇**村**号,住宝塔区市场沟**剧团后山。2017年8月24日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被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本院依法批准逮捕,同日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6011995********,汉族,专科文化,**有限公司信贷员,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镇**村**号,住宝塔区**家园**号楼**单元**室。2017年8月24日因涉嫌非法买卖枪、储存支弹药罪被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本院依法批准逮捕,次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张某某涉嫌非法买卖、储存枪支弹药罪,于2017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 年4月间,被告人罗某某在北京市朝阳区清境湖畔游泳健身中心工作时,通过微信认识一个昵称为:**女王2々爱被冰凝固(微信账号:1bm1bm*****)的人,后看到该微信内售卖枪支弹药、刀具等物,就与该微信持有人以3910 元的价格购买秃鹰气步枪一支及铅弹905发,后罗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张某某告知其购买一把气枪及子弹,并要求将该枪部件全部通过物流发至张某某位于宝塔区**家园**号家中,张某某明知罗海峰购买枪支并同意将该枪所有部件全部邮寄至其家并帮其收货,后卖家分三次给张某某通过物流邮寄枪支所有零部件及铅弹。2017年5月份,被告人罗某某回到延安后在张某某处将该枪组装,并与张某某共同带出对枪支进行测试,同时消耗部分子弹,后又储存于张某某家中。经延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延)公(司法)鉴(痕检)字【2017】54号鉴定文书鉴定:该仿真高压气枪具有发射功能,弹丸初速度为207.OOm/s;枪口比动能125.82J/cm²,铅弹803发,高压打气筒2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之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涉嫌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被告人张某某之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涉嫌非法储存枪支弹药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储存枪支弹药罪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宝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延宏
2017年11月28日(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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