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儋检公诉刑诉〔2018〕11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9003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海南省儋州市,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儋州市**镇**村委会**村。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7年11月10日被儋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1月24日经儋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11月25日被儋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儋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8年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8年2月25日至2018年3月1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初至2017年11月9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为了获取暴利,向许某甲、许某乙、许某丙等人购入大量的银行卡准备出售给他人。
2017年11月9日18 时许,公安民警在儋州市**镇**商务旅租**号房间抓获被告人李某某,从其随身携带的黑色挎包内扣押35张他人银行卡:户名为许某乙,卡号为62226211100********、户名为许某甲,卡号为62226211100********、户名为陈某某,卡号为6222611100********、户名为许某丙,卡号为62226211100********的中国交通银行卡4张;户名为符某某,卡号为62149211********、户名为许某乙,卡号为62149211********、户名为许某甲,卡号为62149211********、户名为陈某某,卡号为62149211********、户名为许某丙,卡号为62149211********、户名为冯某某,卡号为62149211********的中国光大银行卡6张;户名为陈某某,卡号为62179964000********、户名为许某乙,卡号为62179964000********、户名为许某丙,卡号为62179964000********、户名为许某甲,卡号为62179964000********、户名为陈某某,卡号为62179964000********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5张;户名为许某丙,卡号为62284801582********、户名为刘某某,卡号为62284801580********、户名为冯某某,卡号为62284801582********、户名为洪某某,卡号为62284801582********、户名为许某甲,卡号为62284801582********的中国农业银行卡5张;户名为许某乙,卡号为62305800001********的中国平安银行1张;户名为许某甲,卡号为62122622010********、户名为许某丙,卡号为62122622010********、户名为许某乙,卡号为62122622010********的中国工商银行卡3张;户名为许某甲,卡号为62366835200********、户名为许某乙,卡号为62366835200********、户名为许某丙,卡号为62366835200********、户名为冯某某,卡号为62170035200********、户名为冯某某,卡号为62366835200********的中国建设银行卡5张;户名为陈某某,卡号为62362166010********的海南银行卡1张;户名为陈某某,卡号为62177158********的中信银行卡1张;户名为陈某某,卡号为62148389********的中国招商银行卡1张;户名为许某丙,卡号为62166178000********、户名为刘某某,卡号为62178578000********、户名为许某甲,卡号为62166178000********中国银行卡3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扣押清单、情况说明及常住人口信息、银行账户信息;
2.证人许某甲、许某乙、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35张,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儋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玉林
检察官助理:唐玮浩
2018年3月8日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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