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临检诉刑诉〔2017〕275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要出台英,女,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527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大道东段**号院***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6年5月20日取保候审,2017年8月14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7年8月24日被逮捕。
本案由临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1月1日至8月6日,被告人李某甲伙同于某某、刘某甲(均另案处理),在临漳县城以河北**珠宝有限公司(临漳县**大街**黄金珠宝店)为依托,向公众推出黄金理财业务、承诺融资高息无风险,向14名群众吸收存款2700000元,用于购买黄金。期间支付76600元本息,尚有2623400元未能兑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公司登记信息 ;2.审计报告;3.公司工作人员李某某、王某某、刘某乙证言;4.存款人张某甲、张某乙、吕某某、张丙、吴某某陈述;5.同案人刘某甲、于某某供述;6.被告人李某甲供述与辩解;7.户籍郑某、到案证明、寄押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扰乱国家金融秩序,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洪洲
2017年11月22日(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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