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起诉耿某甲职务侵占、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18-06-25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浏览次数: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临检诉刑诉〔2017〕151号      

 

被告人耿某甲,曾用名耿某乙,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129196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现住临漳县**镇**大街**胡同**号。因涉嫌诈骗罪2014年8月10日被鹿泉市公安局获鹿公安局民警抓获(未羁押),8月13日被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27日经成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成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5年3月7日该案移交临漳县公安局侦查,因涉嫌金融凭证诈骗罪2015年3月10日被临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临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9月23日被临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1月4日因涉嫌金融凭证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诈骗罪被临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临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耿某甲涉嫌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自2017年3月7日至4月7日止,自2017年5月7日至6月7日止)。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职务侵占罪

2012年6月1日,被告人耿某甲虚构其管理经营的临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分社因揽储任务资金紧张的事实,以借款为由诱骗被害人刘某某在**分社存款220万元。刘某某于6月1日当天在**分社办理银行账号开户后存入210万元。6月2日再次存入该账号10万元。6月2日耿某甲在**分社其办公室内,以帮助刘某某将220万元活期存款转存为定期为由,从刘某某处骗走220万元的存折、身份证复印件和取款密码,后交给刘某某一张伪造的编号为027386319存款额为220万元的信用社定期存单。6月3日,耿某甲利用担任**分社主任负责审核取款业务的职务便利,将220万元存款取出后占为己有。后因刘某某到信用社取款发现存单系伪造报警而案发。

二、诈骗罪

2011年3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耿某甲虚构其管理的临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分社因揽储任务资金紧张的事实,以借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某286.5万元。其中,2011年3月3日,张某某通过银行转账向耿某甲账号转款51.5万元、94万元;2011年5月3日,张某某通过银行转账向耿某甲账号转款92.5万元;2011年5月28日,张某某通过银行转账向耿某甲账号转款48.5万元。后耿某甲以返还利息名义返还张某某15万元,下余271.5万元被耿某甲非法占为己有。案发后,72万元赃款已被追回退还被害人。

2013年5月23日,被告人耿某甲隐瞒自己不再担任临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分社主任的事实,虚构**分社因揽储任务资金紧张的事实,以借款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某200万元。2013年5月31日,耿某甲以同样方式再次骗取李某某40万元。耿某甲将骗取的240万元非法占为己有。案发后,耿某甲已退还李某某99.5万元。

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012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耿某甲明知其成立的河北**有限公司没有吸收存款的资质,采取口头宣传等方式,以高利息为诱饵,向荣某某、张某甲、马某某等18人非法吸收存款412.22万元。2014年5月,经各集资参与人同意,将412.22万元存款全部转入河北**有限公司王某某处,由王某某负责偿还本息。后因王某某不能按时偿还本息而案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个人结算存款存折、转款凭证、伪造的定期储蓄存单、借款协议复印件、银行查询单、工商登记材料复印件、临漳县信用联社证明;2.专项审计报告、印文鉴定书;3.证人崔某某、李某某、齐某某、王某甲证言;4.集资参与人荣某某、张某甲、马某某证言;5.被害人刘某某、张某某、陈述;6.被告人耿某甲供述;7.到案证明、户籍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甲利用担任临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分社主任的职务便利,将信用社保管储户刘某某的220万元存款取出后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耿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方法骗取他人财物511.5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耿某甲违反国家法律、金融管理法规的规定,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412.22万元,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文军

2017年7月6日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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