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临检诉刑诉〔2018〕67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23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住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乡**村**路*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月13日被临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8年1月24日由临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1月份至2014年12月份,被告人邓某某在临漳县**乡****路口**村乡**粮点,采取公开宣传、高息揽储等方式,向85名不特定群众以存储粮食、收取现金的方式收储粮食折价176587元、吸收现金1434524元,且收储的粮食已变卖成现金。期间向群众支付本息86400元,尚有1524711元无法向群众兑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审计报告;2.现场勘查笔录;3.查询财产通知书;4.证人张某甲证言;5.集资参与人马某甲、吕甲、吕某乙、周某甲、杨某某、马某乙、张某乙、马某丙、周某乙、李某甲、周某丙、张某丙、孙某某、李某乙陈述及其他71名集资参与人调查笔录;6.被告人供述与辩解;7.户籍证明、到案证明;8.张某某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扰乱国家金融管理秩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611111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洪洲
2018年4月11日(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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