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海检轻罪刑诉〔2018〕242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33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保安公司**,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镇**村**巷**号。因涉嫌非法出售发票罪,于2017年12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月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辩护人马田田,北京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非法出售发票罪,于2018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甲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11日8时许,举报人向公安机关举报发现有人在“转转”平台上贩卖发票,并表示愿意配合公安抓获贩卖发票的嫌疑人。当日11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本市海淀区**桥****口处,以人民币7500元的价格向举报人出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598张时,被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上述598份发票系真发票。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钱款照片等;2.书证:网上出售发票信息截图、约购记录等;3.证人证言:刘某某、李某乙、乔某、王某某等四人证言;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鉴定发票证明;6.搜查等笔录;7.其他证据材料:扣押清单、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非法出售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四款、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在非法出售发票的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木子
代理检察员:侯子威
2018年2月5日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 相关阅读:
-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起诉张某某非法出售发票
- · 李某甲涉嫌非法出售发票罪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 · 邱某某涉嫌非法出售发票罪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 · 叶某某涉嫌非法出售发票罪被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 · 金某某涉嫌非法出售发票罪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我们的团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