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甲,男,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浙江省临海市,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临海市**镇**村**号。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6年7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出售发票罪,于同年9月2日经本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非法出售发票罪,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间,被告人李某甲在本市丰台区**路**号院**号楼**室其暂住地内,多次以人民币250元的价格向四川**商品经营有限公司出售北京增值税普通发票6张,票面金额共计人民币428547元,经鉴定均为真发票。2016年7月28日被告人李某甲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岳各庄派出所民警抓获,后在其暂住地起获手机2部、印章2个、账本3本、各类发票180余张(其中144张发票系真发票,37张发票系假发票)。
涉案物品已由本院随案移送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扣各类发票、印章、手机和账本;2.书证:顺丰速运单据、账本、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居间服务确认书、收据、手机短信记录、费用报销单复印件、银行交易清单、税务登记表等;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赵某某、王某某、朱某某、杨某某、李某丙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北京东港安全印刷有限公司鉴定意见、北京市丰台区国家税务局鉴定发票证明、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发票鉴定证明书、北京市丰台区地方税务局鉴定发票证明、北京通达法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通话记录等数据光盘;8.其他材料:扣押清单、到案经过、工作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国家税收管理法规,非法出售普通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兵
2016年12月5日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非法出售发票罪,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间,被告人李某甲在本市丰台区**路**号院**号楼**室其暂住地内,多次以人民币250元的价格向四川**商品经营有限公司出售北京增值税普通发票6张,票面金额共计人民币428547元,经鉴定均为真发票。2016年7月28日被告人李某甲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岳各庄派出所民警抓获,后在其暂住地起获手机2部、印章2个、账本3本、各类发票180余张(其中144张发票系真发票,37张发票系假发票)。
涉案物品已由本院随案移送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扣各类发票、印章、手机和账本;2.书证:顺丰速运单据、账本、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居间服务确认书、收据、手机短信记录、费用报销单复印件、银行交易清单、税务登记表等;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赵某某、王某某、朱某某、杨某某、李某丙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北京东港安全印刷有限公司鉴定意见、北京市丰台区国家税务局鉴定发票证明、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发票鉴定证明书、北京市丰台区地方税务局鉴定发票证明、北京通达法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通话记录等数据光盘;8.其他材料:扣押清单、到案经过、工作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国家税收管理法规,非法出售普通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兵
2016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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