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秦检诉刑诉〔2018〕474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沭阳县,身份证号码321322198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沭阳县**镇**街**号。被告人孙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10月2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1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孙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8年3月15日决定将该案退回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补充侦查,2018年4月13日,该分局补充侦查完毕将该案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8年2月28日、2018年5月13日,本案依法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孙某某通过互联网与王某某(已判刑)联系,由被告人孙某某通过他人为王某某提供的南京**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照票面金额约3.5%的比例向王某某收取“手续费”。后被告人孙某某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多次通过他人为**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1份,虚开票面金额共计人民币2018324.8元,税款数额共计人民币343115.2元,并已通过南京市秦淮区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程序。具体分述如下:
一、2017年4月,被告人孙某某为**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张,虚开票面金额共计人民币599948.7元,税款数额共计人民币101991.3元。
二、2017年5月,被告人孙某某为**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张,虚开票面金额共计人民币926923.1元,税款数额共计人民币157576.9元。
三、2017年6月,被告人孙某某为**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张,虚开票面金额共计人民币491453元,税款数额共计人民币83547元。
2017年10月24日,被告人孙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在明知没有货物购销的情况下,仍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郭月芳
代理检察员:刘 勋
2018年5月28日(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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