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费检公诉刑诉〔2017〕541号
被告人詹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1221989********,汉族,高中文化,广东省饶平县人,务工,住饶平县新丰镇**号。2016年11月28日被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11966********,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费县人,务工,住费县**镇**村。2016年8月30日被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9月13日被费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某某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被告人郭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骗取出口退税罪
2015年期间,被告人詹某某在广东省饶平县**镇**巷居民刘某某(已起诉),利用湛江市联湛木业有限公司、堪江市博雄木业有限公司向广东轻出玩具有限公司(已起诉)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过程中,帮助刘英波找报关行代理报关,涉嫌骗取出口退税款2219538.50元。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2014年3月至同年4月,被告人郭某某负责费县广源板材厂生产经营期间,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向广东轻出玩具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0份,税款合计499362.77元。
2016年8月30日、11月28日,被告人郭某某、詹某某先后到费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银行交易记录、户籍信息等书证;证人周某某、刘某某、郭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詹某某、郭某某的供述;同案犯刘某某、黄某某、罗某某等人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某协助他人以欺骗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数额巨大,被告人郭某某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骗取出口退税罪追究被告人詹某某的刑事责任,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被告人郭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詹某某系从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裴加英
2017年11月28日(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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