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陕检公诉刑诉〔2017〕263号
被告人杨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051979********,汉族,专科毕业,住洛阳市涧西区**小区24-4-301。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2月10日被三门峡市陕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7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峡市陕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12月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3月份,被告人杨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于某某(已判决)联系三门峡新喜发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向第一拖拉机股份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票号01104997-01104998,票面金额1806707.69元,税款307140.31元,价税合计211384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向巩
2017年12月4日(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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