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德检公诉刑诉〔2016〕227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4402031976********,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广东省韶关市人,现住瑞丽市**村**社。因骗取出口退税2015年11月3日被德宏州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德宏州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5322011981********,汉族,本科文化,无业,广东省廉江市人,现住瑞丽市**花园**号。因骗取出口退税2015年11月3日被德宏州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德宏州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德宏州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6年2月5日以吴某某、陈某某涉嫌运输骗取出口退税罪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已告知了相关权利和义务,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9 年至2010 年期间,被告人吴某某(时任**公司报关员)、被告人陈某某(时任**公司报关员)为获取非法利益,在**公司、**公司、**公司、**公司、**公司、**公司、与**公司、**公司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由被告人吴某某联系商人,获取已囤放在陇川县或瑞丽市口岸的纺织品的数量、规格、型号等信息并提供给被告人陈某某,被告人陈某某又联系**、**公司虚开相同数量、规格、型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再由被告人吴某某通过**公司、**公司、**公司、**公司、**公司、**公司共六家公司将货物报关出口,并办理出口退税。
被告人吴某某、陈某某通过上述方式共取得**公司、**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44 份,合计骗取出口退税3677025. 67 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陈某某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骗取出口退税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宝杰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日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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