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公诉刑诉〔2017〕465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82********,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上蔡县,住上蔡县**镇**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2017年6月16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逃税罪,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6月27日被上蔡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上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逃税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7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徐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徐某某,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8月1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9月3日,被告人徐某某租用上蔡县**镇**村苗某某等人耕地19亩,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在未经法定程序审批、登记、核发证书、确认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于2012年3月开始在非法占用的耕地上拉围墙、建筑施工,从2012年9月至2014年上半年,先后在非法占用的耕地上建成教学楼、餐厅、操场、水泥路面、宿舍楼等设施,开办上蔡县**镇**学校。经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调查规划院鉴定,被告人徐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在耕地上面建学校,由于建房、硬化地面,已造成12.02亩耕地的种植条件严重毁坏。
因被告人徐某某开办上蔡县**镇**学校违法占用耕地16.44亩,面积10957.06平方米,不申报纳税,经上蔡县税务局核定,应依法缴纳耕地占用税241055.32元。上蔡县税务局向被告人徐某某于2015年8月25日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2015年8月27日送达核定定额通知书、2015年9月2日送达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限定被告人徐某某于2015年9月6日前缴纳税款241055.32元。但被告人徐某某至今未缴纳税款241055.32元,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缴纳数额百分之十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逃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上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高 有
代理检察员:张金锋
2017年8月31日(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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