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检公诉刑诉〔2018〕3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30271954********,汉族,高中毕业,商城县某某石材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住商城县某某镇某某小区(户籍地商城县某某镇某某号)。因涉嫌逃税犯罪,于2017年5月11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逃税犯罪,于2017年5月17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逃税犯罪,于2018年1月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逃税罪,于2018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被告人刘某某在经营商城县某某石材有限公司期间,作为开采应税资源经营活动的纳税义务人,依法应当对应缴纳的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下简称城建税)、企业所得税进行主动申报、及时缴纳,但其经商城县地税局多次下达追缴通知书后,被告人刘某某仍拒不补缴应纳税款,经商城县地税局审核:被告人刘某某应缴纳的城建税、企业所得税、资源税税款总额为321418.43元,逃税金额168737.71元,逃税金额占应缴税总额的52%。2017年5月17日,被告人刘某某已将所欠税款及滞纳金全部交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案发证明、到案证明、商地税移(2017)4号关于商城县某某石材有限公司涉嫌逃税罪案件的移送书、商城县某某石材有限公司税务登记材料、商城县某某石材有限公司注册资料、责令期限改正通知书、税务事项通知书等;2、证人周某某、胡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缴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仍不缴应纳税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逃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洪飞、杨丽
2018年1月29日(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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