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公二刑诉〔2017〕2690号
被告单位深圳市**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55****,单位地址:深圳市宝安区**街道****区**房,法定代表人:谭某甲。
诉讼代表人谭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被告单位深圳市**贸易有限公司、联系方式:13365888800。
被告人谭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31964********,汉族,初中文化,案发前系深圳市**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暂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路**栋**,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道**栋**单元**室。因涉嫌逃税罪,于2017年1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逃税罪,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以被告单位深圳市**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人谭某甲涉嫌逃税罪,于2017年3月21日移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3月27日将该案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17年5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6月16日补查重报;本案于2017年7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8月17日补查重报。本案于2017年5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深圳市**贸易有限公司在2007、2010年度存在逃税行为,共逃避缴纳增值税款人民币490912.43元,其中2007年度逃避缴纳增值税税款469067.77元,逃税比例99.95%;2010年逃避缴纳增值税税款21844.66元,逃税比例100%;**公司逃避缴纳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款123209.04元、2008年度578.38元、2010年度9611.65元,三年合计133399.07元;**公司逃避缴纳税款以上共计人民币624311.5元。
深圳市国税稽查局对**公司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深国税稽处[2015]W0002号)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国税稽罚处[2015]W0001号),并于2015年5月28日送达上述文书,**公司已于当天签收;2015年7月6日,**公司补缴2007年度增值税税款157995.72元、2007年度增值税税款滞纳金154160.04元,合计312155.76元。2015年7月6日,**公司补缴2007年度增值税税款157995.72元、2007年度增值税税款滞纳金154160.04元,合计312155.76元。2017年1月6日、1月20日、1月22日,**公司补缴增值税税款、罚款及滞纳金及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加收利息收入共计1517445.64元。截止目前,**公司已经全部补缴所逃税款。2016年12月2日,**公司法定代表人即被告人谭某甲在湖南省衡阳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工商登记资料、《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旷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谭某甲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深圳市**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人谭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隐瞒收入的方式,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款百分之三十以上,经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后仍未缴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逃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白梅
2017年9月7日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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