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王某某等四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2018-06-21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浏览次数: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17〕525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6197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镇**街**院**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7年9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11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逮捕。

被告人曾某某,女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2197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镇**村**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7年9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1月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邝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827197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临武县**乡**村**。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7年8月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8月3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11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逮捕。

被告人叶某某,女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4198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街道**社**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7年9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9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曾某某、邝某某、叶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7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11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11月1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12月1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是位于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龙田社区**路**号的广东威某某电线电缆发展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和实际经营者。被告人曾某某为王某某妻子,协助参与公司产品销售和生产管理。被告人邝某某为生产主管,负责产品生产管理和质量检验。被告人叶某某为质检员,负责产品质量检测。邝某某、叶某某在对公司产品生产和检测过程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下,仍依照王某某指示,为不合格产品制作合格证、检验报告,并将不合格产品放入成品仓库对外销售。

从2016年6月13日开始威某某公司向深圳市安某某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多次销售电力电缆。2016年8月21日,威某某公司向安某某公司销售了ZR-YJV0.6∕1kv 3×25+2×16mm2型号的电力电缆2000米,销售价为77200元;2017年1月10日威某某公司向安某某公司销售了VLV22 0.6∕1kv 3×16+2×10mm2型号的电力电缆1700米,销售价为14790元。2017年6月26日执法部门对安某某公司库存的上述产品进行了抽检,经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测,上述产品均为不合格产品。

2017年5月28日威某某公司向深圳市悦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销售了VLV 0.6∕1kv 3×300+2×185mm2型号的电力电缆1000米、VLV 0.6∕1kv 4×240+1×70mm2;型号的电力电缆500米,销售价合计为117500元。2017年8月2日执法部门对悦某某公司库存的上述产品进行了抽检,经检验上述产品均为不合格产品。

   2017年6月4日,国家质检总局专家组和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威某某公司生产的尚未销售的产品进行抽检,后经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测,有一种型号的电线电缆产品样品护套最薄点厚度(MM)不符合GB/T12706.1-2008标准要求,有六种型号的电线电缆产品样品护套最薄点厚度(MM)不符合GG306.1-2007标准要求;有二个型号的软电缆产品样品护套最薄点厚度(MM)、绝缘平均厚度项目不符合GA306.1-2007标准要求,均为不合格产品。按照威某某电线电缆厂的产品报价书、销售单据中对上述不合格产品的标价进行计算,该厂被缴获的尚未销售的不合格电线电缆产品合计价值为人民币280976.9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脑主机2台、电力电缆一批、存货记数账本2本,销售单据287张,产品报价书1本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人口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扣押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情况说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讨论稿、整改报告、检验报告、销售单、产品购销合同、转账凭证、产品合格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说明、健康检查笔录、体格检查表等;3.证人证言:证人阮某某、曹某某、韦某某、彭某乙、彭某甲、张某某、吴某甲、钟某某、吴某乙、万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曾某某、邝某某、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检测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曾某某、邝某某、叶某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进行生产、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力力   

2018年1月5日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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