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起诉陈某某、张某某等7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2018-06-21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浏览次数: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东检刑诉〔2018〕105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5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26195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经商,住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镇**路**号,现暂住浙江义乌市**镇**路**室,系金华市**有限公司董事长。因本案,于2017年6月9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26196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经商,住浙江省平阳县**镇**村,现暂住浙江义乌市**街道**室,系金华市**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因本案,于2017年6月9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14日被依法逮捕,同年9月1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261982********,汉族,文化程度高中,经商,住浙江省平阳县**镇**村,系金华市**有限公司股东。2007年4月2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二年。现因本案,于2017年6月9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14日被依法逮捕,同年8月1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某乙,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261979********,汉族,文化程度大专,经商,住浙江省平阳县**镇**村,系金华**有限公司股东。2000年4月2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现因本案,于2017年9月2日被临时寄押在浙江省平阳县看守所,同年9月8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甲,男,197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0326197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经商,住浙江省平阳县**镇**路**号,现暂住浙江义乌市**街道**室,系金华市**有限公司股东。因本案,于2017年9月6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礼顺,男,198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0326198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经商,住浙江省平阳县**镇**村。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2年10月17日被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11月11日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3月29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17年7月14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18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兰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03271980********,畲族,文化程度小学,经商,住浙江省苍南县**镇**村,系深圳**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员。因本案,于2017年8月4日被临时寄押在江苏盐城市看守所,同年8月8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张某甲、郑某甲、郑某乙、黄某甲、郑礼顺、兰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0月20日分别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案经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被告人陈某甲、张某甲、郑某乙、郑某甲、黄某甲、郑礼顺等人共同出资加盟深圳**科技有限公司并注册成立金华**有限公司,同年3月成立金华市金东区**商行,在金华市金东区**镇**村设立加油点,对购进的燃料油进行销售。被告人兰某某作为总公司外派技术人员,负责对金华**有限公司购进的燃料油添加添加剂及油品检测等工作。至案发时止,共零售至柴油车内的销售金额为人民币114859元,并从公司加油点、储存点、油罐车内共查获未销售的燃料油35.68吨。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金华**有限公司查获的部分油品,经浙江科正石油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测,硫含量不符合标准要求。

被告人郑礼顺于2017年7月13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黄某甲于 2017年9月6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侦破经过、到案经过、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等;

2.证人陈某丙、郑某丁、周某某、魏某某、林某某、何某某、杨某某、包某某、卢某某、张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甲、张某甲、郑某乙、郑某甲、黄某甲、郑礼顺、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检测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6.视听资料:光盘14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张某甲、郑某乙、郑某甲、黄某甲、郑礼顺、兰某某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规,以假充真、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非法生产、销售劣质油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礼顺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犯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妍   

2018年3月28日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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