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公诉刑诉〔2018〕100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11960********,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户,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8年1月12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8年3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3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月1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毕节市七星关城区环东路其经营的“**招待所”内,介绍、容留卖淫女李某某、黄某某与嫖客高某某、阮某某在该招待所308、309房间内卖淫嫖娼时,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特巡警大队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黄某某、高某某、阮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 、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指认记录、辨认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嫖客和卖淫者之间牵线搭桥,介绍并容留二人在其经营的招待所内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仁礼
2018年4月3日(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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