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检刑诉〔2018〕6号
被告人鲁某甲,男,曾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5月14日被关岭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容留他人卖淫于2014年2月27日被关岭自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7年8月14日被关岭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经本院决定以涉嫌组织卖淫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关岭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某某,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7年8月14日被关岭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经本院决定以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关岭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关岭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甲涉嫌组织卖淫罪,孙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7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12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10日以来,被告人鲁某甲在关岭自治县X镇X路X处X国道公路边一出租屋内,招募、容留多名女性从事卖淫活动,每次从中抽取50元或100元的管理费。同时雇佣被告人孙某某、罗某甲(另案处理)为其发放招嫖卡片、看守店铺、放哨和接送卖淫女。2017年8月14日00时30分许,卖淫女何某某、张某某正在店里进行卖淫活动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网上查询比对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2.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马某某、张某某、冯某某、曹某某、罗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鲁某甲、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电子设备检查工作记录、检查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甲通过招募、容留等方式,组织多名女性在其出租屋内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为鲁某甲组织卖淫活动提供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鲁某甲,男,曾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5月14日被关岭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容留他人卖淫于2014年2月27日被关岭自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7年8月14日被关岭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经本院决定以涉嫌组织卖淫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关岭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某某,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7年8月14日被关岭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经本院决定以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关岭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关岭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甲涉嫌组织卖淫罪,孙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7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12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10日以来,被告人鲁某甲在关岭自治县X镇X路X处X国道公路边一出租屋内,招募、容留多名女性从事卖淫活动,每次从中抽取50元或100元的管理费。同时雇佣被告人孙某某、罗某甲(另案处理)为其发放招嫖卡片、看守店铺、放哨和接送卖淫女。2017年8月14日00时30分许,卖淫女何某某、张某某正在店里进行卖淫活动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网上查询比对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2.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马某某、张某某、冯某某、曹某某、罗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鲁某甲、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电子设备检查工作记录、检查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甲通过招募、容留等方式,组织多名女性在其出租屋内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为鲁某甲组织卖淫活动提供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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