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诈骗犯罪也是愈发普遍,各种各样的诈骗层出不穷,方式方法也是让人意想不到。甚至于,监狱服刑犯竟在狱中冒充火车司机,成功骗取女性被害人数万钱财……社会复杂,各位看官可得当心了!
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0月开始,被告人王某某违规利用私藏使用的手机QQ聊天联系上岳阳市社会女性周某某后,故意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谎称自己叫xxx,32岁,是xx火车站的一名火车司机,再不断通过QQ聊天与电话联系等方式,骗取被害人周某某信任,在随后至2013年4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以上述假身份,编造自己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帮其师傅带毒品被关进看守所需要协调关系、患尿毒症需要花钱等谎言,多次骗取被害人周某某人民币共计25000元。其中:2012年10月23日骗取被害人周某某汇款5000元,2012年12月27日骗取被害人周某某汇款4000元,2013年1月28日骗取被害人周某某汇款6000元,上述3次共15000元均通过周某某卡号为6228XXXXX5215的农业银行卡转帐至童某某的农业银行卡6228XXXXX7412,童某某取现后,再通过原监狱医院服刑罪犯李某某(已死亡)找人带入监内交给被告人王某某。2013年2月3日,被告人王某某骗被害人周某某汇款5000元至户名为刘某的工商银行6222xxxxxx6417上,刘某取现后,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的安排将5000元给了被告人王某某的弟弟王某,做为王某手术后的营养费。2013年4月18日,被告人王某某骗被害人周某某汇款5000元至户名为刘某甲的建设银行卡6227XXXXX4789上,刘某甲取现后带至监内交给监狱二监区服刑的罪犯陈某某,再由陈某某将钱交给了被告人王某某。被告人王某某骗得上述赃款后,用于在监内打牌、吃喝挥霍花光。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的弟弟王某于2013年12月12日代其退还了1万元给被害人周某某。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证人刘某、陈某某、刘某甲、王某、童某某等人的证言,银行卡交易明细,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明。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骗取被害人周某某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系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地完毕以前又犯新罪,对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诉请依法判处。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方法,骗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系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对其还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某某提出,周某某同时还与其他犯人联系,且周某某是把钱打到童某某的卡上,不能证明钱是给了他,故起诉书指控其于2012年10月23日、2012年12月27日、2013年1月28日诈骗周某某15000元钱的事实不实。经查:起诉书指控王某某于2012年12月27日诈骗周某某4000元钱的事实,有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周某某农业银行账户的交易明细清单与童某某农业银行账户的明细查询单予以证明,且王某某在侦查阶段对其该次骗取周某某4000元钱及周某某打给他的钱是由李某某转交的事实均有过明确的供述,现其称该次骗取周某某4000元钱不属实的翻供没有合理的理由,且与有证据证明的事实不符,其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指控王某某的该次诈骗事实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起诉指控王某某于2012年10月23日诈骗5000元、2013年1月28日诈骗6000元的事实,虽然公诉机关提交了周某某的陈述、周某某的银行账户明细对账单、童某某的银行账户历史明细查询单等证据支持其指控,但王某某对此拒不承认,且其在侦查阶段的所有供述均与指控的该两次事实在打款的时间、事由、数额等方面不能对应一致。但因从童某某处将钱转交给王某某的中间人李某某已死亡,目前无证据证明李某某从童某某处取到钱交给了王某某,且王某某对此也不供认,目前的证据不足以形成体系证明王某某实施了上述两次诈骗犯罪,故起诉书指控王某某于2012年10月23日诈骗周某某5000元钱、于2013年1月28日诈骗周某某6000元钱的证据不足,本院依法予以核减。被告人王某某又提出,周某某于2013年4月18日打的5000元钱不是打给他的,而是打给张某某的。经查,王某某本次收到周某某5000元钱的事实,有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证人陈某某、刘某甲、周某的证言和王某某本人的供述证明,且王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也有过明确的供述,足以认定。同时,王某某在侦查阶段虽然有过他将本次收到的5000元钱转交给了张某某的辩解,但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证明其每次打钱后都确认王某某已经收到,张某某在证言中也明确称其没有要王某某转过钱、王某某也没有给过其钱。因此,王某某称此次周某某是将钱打给张某某的辩解与在案证据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王某某还提出,他在聊天的过程中没有隐瞒或夸张自己的真实情况,周某某给他打钱是基于两人在长期的交往下建立了一种相互依赖的恋人关系,故其不属于诈骗。经查,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证人童某某、周某、刘某甲、刘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证明,王某某在使用手机以QQ聊天、打电话的方式与被害人周某某长期联系的过程中,隐瞒自己是一名正在监狱服刑的罪犯的真相,虚构自己名叫“xxx”,是xx火车站的一名火车司机的事实,骗取周某某信任,并以出差期间生病、关进看守所需要协调关系、患尿毒症等名义,多次骗取被害人周某某的财物,对此,王某某在侦查阶段也有过明确的供述,且本案案发后,王某某曾与周某某达成过由王某某及其弟弟王某退还周某某4万元钱的协议的事实也能印证王某某骗取了周某某财物的事实,故在案证据证明被告人王某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被害人周某某财物的目的,客观也实施了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行为,从而致使被害人周某某基于错误的认识而自愿交出财物,其行为已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对其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因此,其提出的该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另经查,王某某的弟弟王某在案发后替王某某退还1万元赃款给被害人周某某,王某某年近六十,且因疾病导致行动不便的情况虽然属实,但王某某在原已因多次犯罪而长期服刑的情况下,又在服刑期间犯罪,主观恶性深,上述事由不足以成为对其从轻处罚的理由。根据规定,罪犯被裁定减刑后,刑罚执行期间因故意犯罪而数罪并罚时,至有期徒刑经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不计入已经执行的刑期,被告人王某某的情况属于上述情形,其曾被裁定减去的二年刑期不能计入已执行的刑期,应与新罪并罚。
法院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合并前罪抢劫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即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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