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县检公一刑诉〔2017〕270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7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县,住**乡**村**组**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7年5月25日被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甲,女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县,住**乡**村**组**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7年6月14日被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吴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和吴某甲在一起闲聊时,两人商量由陈某某收受“地下六合彩”码单后,由吴某甲负责报给上线,从中获取水钱。2016年9月至2017年5月期间,陈某某收受下线码民吴某乙、蒋某某、邹春庚等人“地下六合彩”投注,共计人民币69550元,陈某某通过微信将码单和投注款报给吴某甲,由吴某甲通过微信报给上线袁小莲(待查)。2016年9月至2016年年底,陈某某和吴某甲分别从中获取5%的水钱;2017年初至2017年5月,陈某某分得10%的水钱,吴某甲分得2%的水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码单;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吴某乙、蒋某某、邹春庚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某、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接受码民“地下六合彩”报单后,交由被告人吴某甲报给上线,两人从中非法获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吴某甲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刘帅
2017年8月14日(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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