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某甲故意杀人案起诉书

2018-06-13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浏览次数:

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滁检刑诉〔2017〕23号   

 

被告人应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来安县,身份证号码3411221968********,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安徽省来安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应某甲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7年2月13日被来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经来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来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来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侦查机关以被告人应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7年4月25日移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来安县人民检察院已依法告知被告人应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2017年5月24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应某甲,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7年6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同年7月7日退回补充侦查,同年8月7日补充侦查完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春节期间,被告人应某甲因家庭琐事与妻子高某甲产生矛盾,高某甲表示不愿再与应某甲共同生活,并离开家中。2017年2月12日上午,应某甲得知高某甲在来安县城陪同女儿应某乙上学遂赶到来安县城,两人见面后,应某甲先后二次下跪哀求高某甲回家,应某甲亲友也劝解,但高某甲始终拒绝。当天下午14时许,应某甲和高某甲回到位于来安县**镇**社区**路的租住房内,二人发生争执,被告人应某甲持铁锤向高某甲头部击打致其倒地,随后继续持铁锤砸其头面部,期间铁锤砸中地面致锤柄断裂,应某甲又用双手紧掐高某甲颈部,后又用剪刀朝高某甲头面部、身体等部位连续捅刺,致高某甲死亡。经来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高某甲系他人用钝器和锐器打击头面部致大失血死亡。

案发后,应某甲委托雷某某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到场后将其传唤,应某甲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提取物证登记表及照片;

2.书证: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

3.证人雷某某、应某乙、王某某、石某某、高某乙、张某甲、张某乙、应某丙、李某某等证言;

4.被告人应某甲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人身检查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

6.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法医物证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应某甲无视国法,不能正确处理家庭矛盾,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冬声   

2017年8月16日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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