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诉刑诉〔2018〕19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81198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镇江市丹阳市,住江苏省丹阳市**镇**村**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6月29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3月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7月至2016年7月间,被告人李某某介绍常州*甲机械有限公司、常州市**机械厂、常州市*乙机械有限公司,在没有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多次从常州**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1份,价税合计共计人民币4539078.6元,其中税额人民币653712.27元。上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由上述3家单位用于向税务机关申报进项抵扣,造成国家税款被骗人民币653712.27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5年7月至2016年7月间,被告人李某某介绍常州市**机械厂的实际经营人许某某(另案处理),在没有实际往来的情况下,多次从常州**贸易有限公司以9%左右的开票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1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977839.3元,其中税额人民币281566.38元。上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由常州市**机械厂用于向税务机关申报进项抵扣,造成国家税款被骗人民币281566.38元。
2.2015年7月至2016年7月间,被告人李某某介绍常州市*乙机械有限公司(另案处理)的实际经营人许某某,在没有实际往来的情况下,多次从常州**贸易有限公司以9%左右的开票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868555.3元,其中税额人民币271499.5元。上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由常州市*乙机械有限公司用于向税务机关申报进项抵扣,造成国家税款被骗人民币271499.5元。
3.2015年12月至2016年6月间,被告人李某某通过周某某(另案处理),介绍常州*甲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某某(已判决)在没有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多次从常州**贸易有限公司以10%左右的开票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价税合计人民币692684元,其中税额人民币100646.39元。上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由常州*甲机械有限公司用于向税务机关申报进项抵扣,造成国家税款被骗人民币100646.39元。
案发后,上述3家单位均已向税务机关全额补缴增值税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书证;
2.证人钱某某、周某某、许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制作的辨认、扣押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可兰
2018年4月4日(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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