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公一刑诉〔2017〕3364号
被告人颜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1197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株洲县**镇**路**号**室。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17年9月1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决定继续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与吉林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没有实际业务往来,为了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并逃避税务部门的审查发现,2015年期间,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股东被告人颜某某与傅某某(已起诉)利用虚假的购销合同、送货单、资金流转,共取得56份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用于抵扣税款,税价合计6179100元。2017年1月12日。公安机关将傅某某抓获归案,傅某某对虚开增值税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017年9月16日,被告人颜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经查,被告人颜某某已通过现金以及进项转出的方式补交税款897817.9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明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资金账户汇总情况、银行的业务回单及交易明细、发票清单及发票确认汇总、纳税证明、纳税申报表及附列资料、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进项转出发票明细、抓获经过;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傅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颜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六十七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龚冰
2017年11月1日(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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