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 野 县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博检公诉刑诉〔2017〕89号
被告单位:保定**胶带有限公司,注册号:130637000001347,成立日期1995年8月8日,住所博野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被告人张某某,小名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411960********,汉族,中共党员,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博野县**路**号**栋**室。2016年11月25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博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7年7月18日被博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住本村。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7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博野县**镇**村。2016年11月25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博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7年7月18日被博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住本村。
被告人翟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7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博野县**镇**村。2017年4月24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博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5月5日经本院批准被博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7年5月12日被博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住本村。
本案由博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及被告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5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25日至2015年11月24日,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翟某某身为被告单位河北**胶带有限公司的财务人员,在无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宁夏泽美纺织有限公司、宁夏泽洋绒毛纺织有限公司为本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2份,价税合计608.356231万元,税额88.682135万元,其中经被告人翟某某介绍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23份,价税合计269.093391万元,税额39.099036万元。2015年6至12月份,全部用于河北华月胶带有限公司抵扣税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保定华月胶带有限公司及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翟某某在无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本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博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贺民
2017年11月24日(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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