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某某保险诈骗案不起诉决定书

2018-06-11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浏览次数: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固检公诉刑不诉〔2018〕15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2198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住河北省固安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8年1月30日被固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同年2月11日被固安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范永强,范永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固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8年3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经王某某介绍自蒋某某手中购买奔驰S600事故车一辆,后其将该车出售,并将该车手续过户到尚某某名下。2017年11月犯罪嫌疑人潘某某自周某某手中购买无手续黑色奔驰S500轿车一辆套用了奔驰S600轿车车牌及车架号,后其通过电话车险自浙江省温州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该奔驰车增上了盗抢险,被保险人为尚某某。2017年12月9日晚,潘某某让王某某自固安县固安镇中鼎凤凰城小区东门将该辆黑色奔驰轿车开走,2017年12月10日下午,尚某某发现该车不见后询问潘某某,潘某某隐瞒事实,后尚某某报警称该黑色奔驰车被盗,并向保险公司报案。2018年1月29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虚构保险事故欲骗取保险金的事实经过。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公司2018年2月8日评估,该车全损价值为97万人民币。

本院认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犯罪中止情节,且未造成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廊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固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4月26日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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