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州检刑诉〔2017〕496号
被告人苑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6******695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安徽省颍上县人,住安徽省颍上县***乡**村******号。被告人苑某某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6年12月9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9日由我院依法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储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03********031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办事处**社区*庄**户。被告人储某某曾因犯强奸罪和强迫卖淫罪,于2006年4月3日被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6年12月9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监视居住,2017年6月9日由我院依法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苑某某、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分别于2017年7月20日、9月29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同年8月18日、10月2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3日,被告人苑某某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为其名下的皖KGT876宝马车购买强制及商业保险。同年4月2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苑某某酒后驾驶皖KGT876车,从开发区一碟小菜饭店门口沿淮河路由东向西行驶,车辆行驶至天瑞名称南门时撞向道路中央护栏致车辆及护栏受损。被告人苑某某电话通知其朋友储某某到达事故现场,并告知储某某自己当晚喝酒,希望储某某能为其交通事故顶包。被告人储某某同意顶包后,用自己的手机拨打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出险电话,声称自己驾驶皖KGT876车辆出现事故,交警人员出警后对该事故作出了认定:“驾驶人储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负全部责任”。被告人苑某某依据该事故认定书及4S店对皖KGT876车辆维修发票等,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阜阳分公司骗领了理赔金129333.4元人民币。案发后,苑某某将理赔金退还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阜阳分公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前科资料、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张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苑某某、储某某以非法获取保险理赔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对造成保险事故的原因作虚假的陈述、隐瞒真实情况,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理赔金,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保险诈骗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储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的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佳佳
2017年11月27日(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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