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公诉刑诉〔2016〕458号
被告人顾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61966********,汉族,小学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固始县,住固始县**街道办事处**一队。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6年4月26日被固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61979********,汉族,初中毕业,货运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固始县,住固始县**街道办事处**一队。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6年4月26日被固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固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周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6年7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3日8时30分左右,被告人顾某某、周某某等人来到固始县城农场路与312国道交叉口“某某钢构”加工销售部门口,采取阻拦该加工销售部装运货物的方式,强行要求为该加工销售部提供运输货物服务,并对为该加工销售部运输货物的司机任某某、王某某进行殴打。经鉴定,任某某、王某某损伤程度属轻微伤。2016年4月25日,顾某某、周某某赔偿被害人任某某、王某某,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任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顾某某、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被害人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6.视听资料:现场视频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周某某以暴力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致二人轻微伤,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固始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兰
卢伟
2016年10月31日(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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