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强迫交易案起诉书

2018-06-05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浏览次数: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公诉刑诉〔2017〕42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61961********,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固始县,住固始县**街道办事处**社区,因涉嫌强迫交易罪,经固始县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3月10日被固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3月24日被固始县公安局逮捕;经固始县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5月23日被固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固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8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以来,肖某某在固始县番城街道办事处淮堰社区林业居民组范围内经营沙场,被告人李某某采取堵路等手段,阻碍沙场正常经营,迫使肖某某以25万元的价格购买其以前经营沙场时所用的机器设备。经鉴定,所卖机器设备价值11.7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租赁协议、营业执照、车辆买卖合同、银行业务凭条、扣押物品清单、收条、谅解书、到案经过等;2.证人沈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肖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采取威胁手段,强卖商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固始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喜东   

检察员:张  远   

2017年8月30日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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