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南检公诉刑诉〔2017〕342号
起 诉 书
南南检公诉刑诉〔2017〕342号
被告人罗某某,曾用名:罗雪芹,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30197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阆中市**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7年9月23日被南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7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17年11月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22日晚9点30分左右,南部县振兴街五十二队车站附近祥和旅馆的老板黄某某(另案处理)给被告人罗某某打电话说,她店子里面来了两个男子要“吃快餐”(耍小姐)叫罗某某从店子里面找两个女的到她旅馆去。于是罗某某安排贾某某和刘某到祥和旅馆去卖淫。贾某某、刘某到祥和旅馆后被黄某某安排到嫖客谭某、张某某的房间从事卖淫活动。随后,该四人被南部县公安局民警查获。
案发后,2017年9月23日被告人罗某某主动到南部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谢恩春
2017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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