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检公诉刑诉〔2017〕255号
被告人韩某甲,别名:韩某乙,男,2017年4月25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前所边防派出所民警抓获并临时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2017年4月27日被修文县公安局民警带回,2017年4月28日因涉嫌强迫卖淫罪被修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6月2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修文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修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甲涉嫌强迫卖淫罪,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韩某甲与韩某丙、韩某丁(二人均已判刑)均系修文县**乡**村**组村民;2015年3月底的一天,韩某丙与韩某丁共谋在修文县A镇一支线开设“BB”足疗店。4月初的一天,因为一直没有生意,韩某丁又电话联系韩某丙,让韩某丙到“BB”足疗店与被告人韩某甲、“小海”(身份不详)一起商量找小姐到足疗店卖淫的事情;因听说安顺市有小姐卖淫,四人遂于2015年4月8日下午驾驶韩某丙租来的一辆面包车到安顺市寻找卖淫女。当日下午18时许,四人开车来到安顺市XX大道上,以嫖娼的名义将卖淫女李某某、陈某带上车,并在车上将二人的手机没收后带到修文县A镇“BB”足疗店。后被告人韩某甲等人为了强迫李某某、陈某在“BB”足疗店卖淫,不仅派人轮流看守二名卖淫女,还扣押了李某某、陈某的随身财物和身份证,被告人韩某甲还对卖淫女李某某使用了暴力。2015年4月12日,李某某、陈某趁人不备,才寻机从该足疗店三楼厕所窗户跳楼逃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安机关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被告人韩某甲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魏某某、肖某某、马某某、李某某,同案犯韩某丁、韩某丙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陈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韩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刑事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甲伙同他人以暴力威胁、控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妇女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被告人韩某甲,别名:韩某乙,男,2017年4月25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前所边防派出所民警抓获并临时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2017年4月27日被修文县公安局民警带回,2017年4月28日因涉嫌强迫卖淫罪被修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6月2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修文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修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甲涉嫌强迫卖淫罪,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韩某甲与韩某丙、韩某丁(二人均已判刑)均系修文县**乡**村**组村民;2015年3月底的一天,韩某丙与韩某丁共谋在修文县A镇一支线开设“BB”足疗店。4月初的一天,因为一直没有生意,韩某丁又电话联系韩某丙,让韩某丙到“BB”足疗店与被告人韩某甲、“小海”(身份不详)一起商量找小姐到足疗店卖淫的事情;因听说安顺市有小姐卖淫,四人遂于2015年4月8日下午驾驶韩某丙租来的一辆面包车到安顺市寻找卖淫女。当日下午18时许,四人开车来到安顺市XX大道上,以嫖娼的名义将卖淫女李某某、陈某带上车,并在车上将二人的手机没收后带到修文县A镇“BB”足疗店。后被告人韩某甲等人为了强迫李某某、陈某在“BB”足疗店卖淫,不仅派人轮流看守二名卖淫女,还扣押了李某某、陈某的随身财物和身份证,被告人韩某甲还对卖淫女李某某使用了暴力。2015年4月12日,李某某、陈某趁人不备,才寻机从该足疗店三楼厕所窗户跳楼逃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安机关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被告人韩某甲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魏某某、肖某某、马某某、李某某,同案犯韩某丁、韩某丙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陈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韩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刑事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甲伙同他人以暴力威胁、控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妇女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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