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南检公诉刑诉〔2018〕86号
起 诉 书
南南检公诉刑诉〔2018〕86号
被告人杨某某,曾用名杨X群,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2531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部县,住南部县**镇**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7年7月19日被南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南充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8月25日被南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7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12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3月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3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12月12日、2018年2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以来,深圳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汇”)以文化产业、餐饮、农林、旅游投资等为名,在全国29个省份设立关联公司或运营中心,打着“扶贫济困、均富共生”的旗号,依托善心汇网站,以高额静态收益和动态收益为诱饵,大肆招募会员526.8万余人。其中动态收益模式,会员每发展第一代下线一名,可以拿到该下线投资金额6%作为奖励收益(实际可提现3%,另一半收益转为善金币,收益资金由平台系统安排其他会员在静态模式排单时打款给本人账户);会员不收取第二代下线的奖励收益,收取第三代下线投资金额的4%作为奖励收益(同样只能提现2%)。以此类推,会员可以拿到1代下线(6%)、3代下线(4%)、5代下线(2%)的奖励收益,完成独有的“跳级、分润奖励机制”。据查,“XX汇”公司为规避打击,已于2017年1月取消5代下线奖励收益,2017年5月取消了3代下线奖励;静态收益模式,参与者如想在网站注册,需经会员推荐,并向推荐人购买一颗善种子(300元/颗)激活账号,账户激活后可进入静态模式“排单布施”。会员可以自主选择需要资助的社区(“特困社区”、“贫困社区”、“小康社区”、“富人社区”、“德善社区”)进行“布施”,同时购买1至5枚善心币(价格100元/枚)排队(即“排单”)打款,待网站匹配成功受助人后,会将受助人的银行账户告知该会员,等会员往指定账户打款成功后即完成布施阶段,并成为受资助人,后可以等待其他人向其“布施”。特困区:每轮布施金额1000-2000元,需消耗善心币1枚,收益率50%,排队布施时间1-7人,打款成功后,进入受助队列,1-10天匹配收款;参与特困社区排单会员需为**人、低保户等特殊人群。贫困区:每轮布施金额1000-3000元,需消耗善心币1枚,收益率30%,排队布施时间1-10天,打款成功后,进入受助队列,1-10天匹配收款,第七轮起收益率降为20%。小康区:每轮布施金额1万-3万元,需消耗善心币2枚,收益率20%,排队布施时间3-15天,打款成功后,进入受助队列,3-12天匹配收款,第六轮起收益率降为15%。富人区:每轮布施金额5万-30万元,需消耗善心币3枚,收益率10%,排队布施时间3-15天,打款成功后,进入受助队列,30天内匹配收款。德善区:每轮布施金额30万-1000万元,需消耗善心币5枚,收益率0-5%,安排专属客服直接服务,签约之后打款,打款成功后,进入受助队列,15-60日匹配收款。
2016年6月13日,被告人杨某某经其以前做传销认识的上线刘佳欣介绍参与“XX汇”传销组织,见利益可观就于7月底开始通过微信朋友圈和打电话积极向身边的亲戚朋友宣传“善心汇”组织,发展他人加入“XX汇”投资赚钱。在此过程中,杨某某为在“XX汇”挣更多的钱,积极的发展下线并让下线继续发展下线。为扩大“XX汇”的宣传影响,杨某某组建了个“SXH南部扶贫”的微信群,管理已经发展的下线和向可能成为下线的人员进行宣传,并在该群担任群主,实时宣传XX汇、管理XX汇会员。杨某某在参与XX汇后,为获取更多非法收入,不满足是该传销组织中普通会员的级别,在得知成为该传销组织更高级别会员可以享受6折购买注册激活时用的善种子和排单的善心币用于销售获利的信息后,于2017年3月27日,向XX汇老总张X明(另案处理)转款3万元成为B轮功德主,4月18日又转款2万元给张X明升级为A轮功德主;2017年5月15日,杨某某又向昆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打款8.5万元,晋升为等级更高的C轮服务中心会员。升级为C轮服务中心的要求就是能随时接受XX汇公司的培训并管理、服务自己下线及间接下线发展的会员,至此杨某某在该传销组织中拥有了自己的团队。杨某某通过自己注册的XX汇账号和持有其男友周X注册账号发展下线共计17095人,其中杨某某直接发展下线32人,经过近一年时间发展层级达22层。杨某某参与XX汇后,通过发展下线和投资领取管理奖、销售善种子、善心币、布施受助非法获利17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电子数据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积极参与XX汇活动,要求投资者缴纳一定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在该传销组织中积极承担管理、协调、宣传等职责,共发展下线会员人数17095人,层级达22层,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柴 颖
2018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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