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一区刑诉〔2018〕257号
起 诉 书
中检一区刑诉〔2018〕25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04021975********,汉族,大专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路**号**栋**房。2017年7月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女,197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221971********,汉族,小学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中山市**镇**街**号。2017年7月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罗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7年11月6日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12月5日中山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7年10月22日、2018年1月5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开始,被告人陈某某、罗某某以我市坦洲镇锦绣广场134卡英德农产品体验馆为传销窝点,对外推广宣传网络虚拟货币“文创币”,夸大投资“文创币”的盈利前景及合法性,引诱他人购买“文创币网络会员账号”进行投资,以此获取加入和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并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按照发展顺序形成上下线关系,以下线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和返利的依据,牟取非法利益。被告人陈某某、罗某某通过组建“文创币”微信群宣传讲解“文创币”知识并发布相关投资信息,并在上述窝点使用电脑帮助下线投资人员注册会员账号、收取转移资金等。现已查明,在该传销团队中,被告人陈某某发展被告人罗某某为直接下线,被告人罗某某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下线传销人员有郭某娟、刘某莲、李某、邓某芳、林某莲等35人共3个层级,收取的传销资金累计达人民币130余万元。
2017年7月4日晚上11时某某,公安人员在坦洲镇锦绣广场134卡英德农产品体验馆抓获被告人陈某某、罗某某,并从上述店铺内及被告人陈某某的小汽车内扣押银行卡、电脑、手机、笔记本等物品一批。归案后,被告人陈某某、罗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共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某某、罗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艾**
二О一八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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