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公诉刑诉〔2017〕220号
起 诉 书
东检公诉刑诉〔2017〕220号
被告人帅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51972********,汉族,高中文化,常宁市**鞋面加工厂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与住址地:常宁市**乡**村**组,因涉嫌强制猥亵、侮辱罪,于2016年9月24日被衡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由衡东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帅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7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23日晚,被告人帅某某与朋友等5人饭后至衡东县洣水镇**大酒店二楼KTV**包厢内唱歌,期间花钱请了5名女孩陪唱,刘某某则负责该包厢的酒水服务。后被告人帅某某与朋友边喝酒与唱歌,至次日凌晨,被告人帅某某尾随刘某某进了包厢内服务员工作间,并开始对刘某某进行搂抱、亲吻,刘某某反抗时,被告人帅某某将刘某某按倒在地继续亲吻刘某某、抓摸刘某某胸部,后被告人帅某某将刘某某压在身下用手伸进刘某某内裤,抠摸刘某某阴部时,刘某某大声呼叫,被包厢内其他人员赶来制止。
案发后,被告人帅某某赔偿被害人刘某某精神损失共计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表皮痕迹照片等物证;2. 被告人身份证明、疾病诊断证明书、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书证;3.证人黄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罗某某、徐某某、廖某某、周某某、袁某某、邓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帅某某供述与辩解;6.现场照片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帅某某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对妇女实施搂抱、亲吻、抓摸、抠摸等猥亵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衡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文爱梅
2017年7月20日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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