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翔检公诉刑诉〔2017〕571号
起 诉 书
翔检公诉刑诉〔2017〕571号
被告人卢某某,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231981********,*族,**文化,无业,住厦门市翔安区**镇**栋**号**排路**号)。因涉嫌强制猥亵、侮辱罪,于2017年8月25日被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强制猥亵、侮辱罪,于2017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24日13时许,被害人邱某某在被告人卢某某位于厦门市翔安区**镇**栋**室的住处卧室内休息时,被告人卢某某不顾被害人邱某某的反抗,强行亲吻、抚摸被害人邱某某乳房,将其按倒在床上强行脱掉被害人邱某某的内衣裤,亲吻被害人阴部并用手指插入被害人阴部,对被害人实施强制猥亵。被害人邱某某大声哭叫并提出要报警后,被告人卢某某才停止其行为并离开其住处。后被告人卢某某接到邱某某电话后主动回到其住处接受公安机关调查。归案后,其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门诊病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书证;
2.被害人邱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
5.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到案经过及相关法律文书手续等其他综合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以暴力方法强制猥亵、侮辱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侮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周灵敏
检察员 蔡珂炯
2017年11月28日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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