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冷检刑诉〔2017〕565号
起 诉 书
永冷检刑诉〔2017〕565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021971********,汉族,冷水滩区人,初中,无业,住永州市冷水滩区**路**花园,因涉嫌强制猥亵、侮辱罪(原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于2017年10月19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1月2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逮捕。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强制猥亵、侮辱罪,于2017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7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0月18日23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酒后到冷水滩区康桥足浴822房间内洗脚按摩,在被害人技师肖某乙给周某某按摩的同时,周某某强行用手抚摸肖某乙的腿部、臀部、胸部等部位,遭到肖某乙的反抗。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赔偿了受害人肖某乙医药费用等,取得了肖某乙的谅解。
2017年10月18日,被告人周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肖某甲、唐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肖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暴力的方法强制猥亵、侮辱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侮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湘明
2017年11月17日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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