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红,女。
因涉嫌犯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4年9月2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逮捕。
辩护人xx,北京xx(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红犯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于2016年3月1日作出(2015)深龙法刑初字第1622号刑事判决,以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被告人李某红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某红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5)深龙法刑初字第1622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因涉嫌犯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4年9月2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逮捕。
辩护人xx,北京xx(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红犯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于2016年3月1日作出(2015)深龙法刑初字第1622号刑事判决,以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被告人李某红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某红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5)深龙法刑初字第1622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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