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彭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8-04-16来源:OpenLaw浏览次数:

被告人彭某某,男,197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夏邑县何营乡苗李庄。
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09年11月7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逮捕。
现押于夏邑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志伟、张川,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商丘市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刑诉(2010)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某犯故意杀人罪,于2010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4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尊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某某及其辩护人刘志伟、张川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0月26日下午,被告人彭某某的妻子因同村村民林XX家的羊啃食了自己地里的菜,引起双方口角,进而吵骂。
为此,被告人彭某某心中恼怒,产生报复杀人之念,准备菜刀一把,伺机作案。
2009年10月30日14时许,被告人彭某某在苗李庄村南地一树林内,手持菜刀朝路过此地的林XX左耳至左下颌处猛砍一刀,致其当场死亡。
2009年11月3日,被告人彭某某到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投案。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下列证据:1、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2、证人李一X、彭一X、彭二X、郭XX、彭三X、李二X、李四X等人的证言;3、鉴定结论;4、勘验笔录;5、物证、书证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彭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彭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其辩护人辩称彭某某有自首情节和被害人对引发本案有重大过错。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26日下午,被告人彭某某之妻李一XX因同村村民林XX家的羊啃食了自家地里的菜,而与林爱玲发生口角,进而吵骂。
为此,彭某某心中恼怒,产生报复杀人之念,准备菜刀一把,伺机作案。
2009年10月30日14时许,彭某某在苗李庄村南地一树林内,手持菜刀朝路过此地的林XX左耳至左下颌处猛砍一刀,致其失血性休克死亡。
2009年11月3日,彭某某到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投案。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彭某某当庭对杀死林爱玲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所供述的作案前因、时间、地点、情节、手段等与证人李一X、彭一X、李四X、丁XX、魏XX、黄XX、谢XX等人的证言相一致,与法医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相吻合。
2、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林XX系被他人用锐器砍击头面部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3、根据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公安机关于2009年11月7日在夏邑县李集镇大王庄村西一井内打捞出彭某某作案所用菜刀,公安侦查阶段及当庭经彭某某辨认无误。
4、公安机关出具的彭某某投案情况说明。
5、被告人彭某某的户籍证明。
以上证据,经当庭示证、质证,证据来源清楚,收集程序合法,能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人彭某某的辩护人辩称彭某某有自首情节的问题。
经查,被告人彭某某将林爱玲杀死后逃往上海市,2009年11月3日彭某某主动向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公安分局投案,供述了其杀死林爱玲的犯罪事实,且当庭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的行为符合自首的法律规定,应依法认定据有自首情节。
辩护人的上述观点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彭某某的辩护人辩称被害人对引发本案有重大过错的问题。
经查,被害人林XX与彭某某之妻李大芹发生口角后,又在本村沿街漫骂李一X,引起彭某某的恼怒,继而引发本案。
本院认为,被害人对引发本案有一定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仅因邻里纠纷报复杀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彭某某犯罪性质恶劣,后果严重,本应依法严惩,但鉴于本案被告人彭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且被害人对引发本案有一定责任。
对其依法应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第五十七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彭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相关阅读:
· 王某黎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李某零故意杀人罪刑事判决书
· 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杀人(未遂)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 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 被告人杨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更多经典案例:
· 贵州省原副省长王晓光(副部级)贪污、受贿、内幕交易案,获轻判
· 云南省原常委、统战部长、政协副主席黄毅受贿案,张智勇出庭辩护
· 张智勇辩护的贵州原副省长李再勇职务案宣判
· 受贿1185万到185万,消失的千万巨款去哪里了?
· 贵州省原政协副主席周建琨受贿案开庭
媒体对我们的原文报道:
· 张智勇律师就赵某某案件开庭审理接受东方卫视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中央卫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快递乱象接受重庆电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江苏卫视台电话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代写年终总结接受重庆卫视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重庆新闻频道专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中央电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赵红霞案件开庭接受中新网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交警开房丢枪接受深圳都市频道采访
· 张智勇律师在安徽卫视出镜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