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唐某犯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五个月。

2018-04-16来源:OpenLaw浏览次数:

被告人唐某,男,1970年1月13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
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1年10月25日被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巴马瑶族自治县看守所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巴检刑诉(2012)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犯故意杀人罪,于2012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程序审理本案。
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4月25日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昌崇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唐某因其妻下落不明而迁怒于其岳父母一家人,2003年1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唐某携带自制的炸药包窜到其岳父母家后门,点燃一捆炸药包通过后窗丢进其岳父房间,将正在睡觉的覃某炸伤,再手持另一捆炸药包欲炸其岳母时被阻止而逃离现场。
经法医鉴定,覃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
被告人唐某于2011年10月25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经过。
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刑律,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但提出是构成故意杀人罪还是爆炸罪由法庭评判。
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1999年被告人唐某在广东务工时认识家住巴马瑶族自治县百林乡那莫村六东屯的陆某,后两人自由恋爱结婚。
婚后因感情纠纷,陆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未果后离家出走杳无音讯。
被告人曾多次到六东屯其岳父母家寻找仍不知陆的下落,便认为是其岳父母对其隐瞒而怀恨在心。
2003年农历春节前,被告人在黄某(已死亡)处获得半包用于炸石头的炸药及一些雷管、导火索,便用透明胶带将炸药绑成几捆,分别插入雷管、导火索制成炸药包后收藏于六东屯山上伺机报复其岳父母。
2003年1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从山上取出自制的炸药包窜到其岳父母家后门,点燃一捆炸药包通过后窗丢进其岳父卧室,将正在睡觉的覃某炸伤,再踹开后门进入房内,手持另一捆炸药包上到二楼欲炸其岳母时,被在场的覃某的大女阻止而逃离现场。
经法医鉴定,覃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
被告人唐某于2011年10月25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经过。
本院向被害人覃某送达《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告知书》时,被害人表示将另行对被告人提起民事诉讼。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害人覃某的陈述笔录,报案人黄某的报案陈述,证人陆某、韦某、黄某、兰某、覃某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移交物品、文件清单,销毁物品清单,巴公刑技法字(2004)13号刑事技术鉴定书,巴公刑鉴通字(2011)37号鉴定结论通知书,(1992)大法刑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书,归案情况说明,巴马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以及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故意剥夺他人生命未果,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了故意杀人罪(未遂)。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某犯故意杀人罪的罪名成立。
在本案,被告人有杀害其岳父母家人的主观恶意,并且已实行点燃炸药包扔进其明知岳父已在里面睡觉的卧室的行为,只是因为从窗外扔进的炸药包未能到达岳父睡觉的床上而不致岳父被炸死,是其始料未及的,是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该犯罪特征符合故意杀人罪(未遂)的构成要件,故不应定为爆炸罪。
被告人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案后,被告人经亲友规劝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及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对全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七条  ,第二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唐某犯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0月25日起至2018年3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相关阅读:
· 李某零故意杀人罪刑事判决书
· 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杀人(未遂)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 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 被告人彭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被告人曹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更多经典案例:
· 贵州省原副省长王晓光(副部级)贪污、受贿、内幕交易案,获轻判
· 云南省原常委、统战部长、政协副主席黄毅受贿案,张智勇出庭辩护
· 张智勇辩护的贵州原副省长李再勇职务案宣判
· 受贿1185万到185万,消失的千万巨款去哪里了?
· 贵州省原政协副主席周建琨受贿案开庭
媒体对我们的原文报道:
· 张智勇律师就赵某某案件开庭审理接受东方卫视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中央卫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快递乱象接受重庆电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江苏卫视台电话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代写年终总结接受重庆卫视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重庆新闻频道专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中央电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赵红霞案件开庭接受中新网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交警开房丢枪接受深圳都市频道采访
· 张智勇律师在安徽卫视出镜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