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余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2018-04-03来源:OpenLaw浏览次数:

被告人余某某,男,1971年5月6日生于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汉族,小学文化,建设工程项目经理,户籍所在地泸州市龙马潭区,住泸州市江阳区酒城大道灏景尊城小区10号楼1605号。
因本案于2014年4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泸江检公刑诉(2015)2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欧素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31日,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公司东城尚品二期工程发生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至一名工人死亡,公司隐瞒事故真相未按规定上报安监部门。
被告人余某某作为该工程项目经理,为获得保险理赔,从他人手中购买了一份“泸州市安全生产管理局文件(泸市安监(2013)126号)”(泸州市安全生产管理局关于对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公司“7.31”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处理的批复)的假公文。
2013年10月10日被告人余某某携带假公文到平安保险公司报案理赔时被保险公司发现该公文为假公文,遂报案至泸州市安监局,随后泸州市安监局将本案移送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佐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余某某买卖国家机关公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之规定,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余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31日,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公司东城尚品二期工程发生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至一名工人死亡,公司隐瞒事故真相未按规定上报安监部门。
被告人余某某作为该工程项目经理,为获得保险理赔,从他人手中购买了一份名为“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泸市安监(2013)126号)”(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公司“7.31”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处理的批复)的假公文。
2013年10月,被告人余某某携带假公文到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报案理赔,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发现该公文为假公文,遂报案至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随后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本案移送至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
2014年2月26日,被告人余某某在接到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到案接受调查。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案件移送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文书、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证人吴某的证言、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泸市安监(2013)126号)”(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公司“7.31”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处理的批复)、印章印文检验鉴定书、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公司“7.31”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处理的批复》涉嫌伪造的说明、客户报案信息表、身份证、户籍证明、被告人余某某到案情况说明、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买卖国家机关公文,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余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余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余某某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表现,结合其村社出具的证明,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余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相关阅读:
· 重庆律师辩护 非法侵入住宅罪如何认定
· 何某因非法侵入住宅罪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决
· 冯某因非法侵入住宅罪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决
· 杨某甲因非法侵入住宅罪被重庆市彭水县人民法院判决
· 冉某某因非法侵入住宅罪被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判决
更多经典案例:
· 贵州省原副省长王晓光(副部级)贪污、受贿、内幕交易案,获轻判
· 云南省原常委、统战部长、政协副主席黄毅受贿案,张智勇出庭辩护
· 张智勇辩护的贵州原副省长李再勇职务案宣判
· 受贿1185万到185万,消失的千万巨款去哪里了?
· 贵州省原政协副主席周建琨受贿案开庭
媒体对我们的原文报道:
· 张智勇律师就赵某某案件开庭审理接受东方卫视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中央卫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快递乱象接受重庆电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江苏卫视台电话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代写年终总结接受重庆卫视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重庆新闻频道专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中央电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赵红霞案件开庭接受中新网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交警开房丢枪接受深圳都市频道采访
· 张智勇律师在安徽卫视出镜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