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叶某系某个体建筑商,201*年*月、201*年*月叶某为结算工程款和少交税款,在未发生实际交易的情况下,通过电话和短信与王某联系,两次让其为自己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17份,价款合计近200万元。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介绍到叶某在该案中被认定为自首,且其认罪、悔罪态度好,主要争议在于叶某的主观恶性。承办律师指出叶某的行为动机实因迫不得已,主观恶性较小,应在量刑时酌情考虑予以从轻减轻。律师团队对于承办律师的观点表示赞同,并在该辩护思路上指出该案的证据也是应重点关注的问题,发票的提取、扣押等程序是否存在瑕疵对于金额的认定具有较大影响。
阅读提示:鉴于对当事人信息、隐私的保密,故讨论的过程和详细信息没有全部展示,只展示相关的观点及思路。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介绍到叶某在该案中被认定为自首,且其认罪、悔罪态度好,主要争议在于叶某的主观恶性。承办律师指出叶某的行为动机实因迫不得已,主观恶性较小,应在量刑时酌情考虑予以从轻减轻。律师团队对于承办律师的观点表示赞同,并在该辩护思路上指出该案的证据也是应重点关注的问题,发票的提取、扣押等程序是否存在瑕疵对于金额的认定具有较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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