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1*年1月份,孙某虚构自己与他人合伙挂靠XX集团承接某一期工程的事实,骗取A公司李某及叶某的信任,以自己收取工程保证金为由邀约其合伙投资。孙某收到近80万款项后全部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和生活开销。公安机关将孙某抓获的次日,孙某的家人朋友把所有款项还给李某、叶某,并取得书面谅解。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指出该案的主要争议在于孙某的行为定性及诈骗数额的认定。承办律师认为孙某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案发前孙某无逃跑行为,并积极向他人筹备款项进行归还;根据相关解释在具体认定诈骗犯罪数额时,应把案发前已被追回的被骗款额扣除。律师团队对于承办律师的辩护思路表示赞同,在此基础上指出可通过工程是否存在、钱的具体用途、借款有无借条等问题对孙某的非法占有目的进行论证;还可通过查找判例证明辩护观点。
阅读提示:鉴于对当事人信息、隐私的保密,故讨论的过程和详细信息没有全部展示,只展示相关的观点及思路。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指出该案的主要争议在于孙某的行为定性及诈骗数额的认定。承办律师认为孙某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案发前孙某无逃跑行为,并积极向他人筹备款项进行归还;根据相关解释在具体认定诈骗犯罪数额时,应把案发前已被追回的被骗款额扣除。律师团队对于承办律师的辩护思路表示赞同,在此基础上指出可通过工程是否存在、钱的具体用途、借款有无借条等问题对孙某的非法占有目的进行论证;还可通过查找判例证明辩护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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