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1*年向某、孙某等人商议伪造合同与XX公司开展供应链业务以骗取XX公司的资金。在该过程中,向某等人未按约定履行合同、私刻A公司印章、伪造合同、提货单私自提货、编造虚假A公司工作人员,且将回款用于个人的高档消费。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介绍向某辩解自己的行为仅为占用资金,造假的目的在于加快资金流动速度,避免XX公司的审批过慢,对于回款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承办律师称向某的自我辩解均有相关证据证明,同时指出向某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X贿行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律师团队认为该案中主要争议点在于向某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其中承办律师重点关注向某的财产用途及之后有无还款行为,通过以上方面对向某的主观故意进行推定。
阅读提示:鉴于对当事人信息、隐私的保密,故讨论的过程和详细信息没有全部展示,只展示相关的观点及思路。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介绍向某辩解自己的行为仅为占用资金,造假的目的在于加快资金流动速度,避免XX公司的审批过慢,对于回款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承办律师称向某的自我辩解均有相关证据证明,同时指出向某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X贿行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律师团队认为该案中主要争议点在于向某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其中承办律师重点关注向某的财产用途及之后有无还款行为,通过以上方面对向某的主观故意进行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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