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起诉书指控,钱某经张某、王某等人介绍,在网络平台开户进行投资。为获取高额回报,钱某先后发展了赵某、邓某等人作为直接下线进行投资。经审计,钱某通过上述方式共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近5000万。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指出该案的争议主要在于钱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承办律师认为钱某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故意,钱某曾通过上网确认公司的资质,不可能知道公司吸收资金属于非法性质;客观上钱某没有宣传行为,对象不具有不确定性。律师团队对于承办律师的辩护思路表示赞同,此外钱某也是受害人之一。根据相关规定,钱某不具有管理职责和领导决定权,在公司中出于中、下层级,仅提供劳务领取正常报酬的,一般不宜按犯罪处理。
阅读提示:鉴于对当事人信息、隐私的保密,故讨论的过程和详细信息没有全部展示,只展示相关的观点及思路。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指出该案的争议主要在于钱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承办律师认为钱某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故意,钱某曾通过上网确认公司的资质,不可能知道公司吸收资金属于非法性质;客观上钱某没有宣传行为,对象不具有不确定性。律师团队对于承办律师的辩护思路表示赞同,此外钱某也是受害人之一。根据相关规定,钱某不具有管理职责和领导决定权,在公司中出于中、下层级,仅提供劳务领取正常报酬的,一般不宜按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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