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16年年底,田某、陈某等人共谋出资购买“伪基站”设备,谢某伙同以上两人使用该设备发送信息,通过“上家”以发送信息量给付酬劳的方式进行牟利。谢某、田某、陈某等人以非法占有目的,发送信息数量达五万条。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指出,该案的争议点主要在于谢某的诈骗条数,谢某系事后才介入发送短息的事实当中,不应对全部诈骗短信数量负责;此外谢某在该案中应为帮助犯,其作用明显低于其他同案犯,量刑上应将该情形予以考虑。律师团队对于承办律师的辩护思路表示赞同,夏某等人是否构成犯罪未遂也具有争议,该案中谢某等人并未实际控制和支配诈骗所得,应认定为未遂。
阅读提示:鉴于对当事人信息、隐私的保密,故讨论的过程和详细信息没有全部展示,只展示相关的观点及思路。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指出,该案的争议点主要在于谢某的诈骗条数,谢某系事后才介入发送短息的事实当中,不应对全部诈骗短信数量负责;此外谢某在该案中应为帮助犯,其作用明显低于其他同案犯,量刑上应将该情形予以考虑。律师团队对于承办律师的辩护思路表示赞同,夏某等人是否构成犯罪未遂也具有争议,该案中谢某等人并未实际控制和支配诈骗所得,应认定为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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