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16年X月底,孟某与王某商议,由王某出任公司法人,由孟某负责公司日常管理,成立XX科技有限公司。孟某负责培训公司人员招聘培训,传授诈骗技能,经鉴定该公司共获利近60万。此外孟某通过非法购买和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用于实施电信诈骗,涉及被骗金额70余万元。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分别就孟某涉嫌的两个犯罪事实进行讨论,就第一个事实,承办律师对于诈骗罪罪名无异议,但涉案金额存在争议,其中部分受害人、受骗金额、时间及支付凭证不能一一对应。就第二个犯罪事实,承办律师提出根据相关解释,使用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构成数罪的,应当依法予以并罚,但是获取个人信息的数量及被骗金额存在争议。律师团队对承办律师的辩护思路表示赞同,对于孟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及诈骗罪的罪数问题,承办律师可查找相关判决。
阅读提示:鉴于对当事人信息、隐私的保密,故讨论的过程和详细信息没有全部展示,只展示相关的观点及思路。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分别就孟某涉嫌的两个犯罪事实进行讨论,就第一个事实,承办律师对于诈骗罪罪名无异议,但涉案金额存在争议,其中部分受害人、受骗金额、时间及支付凭证不能一一对应。就第二个犯罪事实,承办律师提出根据相关解释,使用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构成数罪的,应当依法予以并罚,但是获取个人信息的数量及被骗金额存在争议。律师团队对承办律师的辩护思路表示赞同,对于孟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及诈骗罪的罪数问题,承办律师可查找相关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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