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安排马某和赵某成立XX融资咨询有限公司,由马某担任公司实际负责人。XX公司成立后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通过传单等方式向不特定群众宣传。经鉴定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近4500万。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对于马某涉嫌的罪名无异议,主要就量刑方面及缓刑的可能性提交律师团队进行讨论。承办律师介绍到本案中马某,个人投资近三百万,且已获得部分投资人谅解,基于案件性质及马某的主观恶性较小欲申请缓刑。律师团队对承办律师的辩护思路表示赞同,同时指出马某在该案中的作用地位、能否被认定为从犯也是应重点关注的方面。
阅读提示:鉴于对当事人信息、隐私的保密,故讨论的过程和详细信息没有全部展示,只展示相关的观点及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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